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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不斷變化,在購買商品的過程中,許多人開始對商品的包裝進行精心設計,從而為其帶來一種新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情趣。然而,近年來,一些品牌商品在其產品包裝上投入了大量精力、財力和物力進行包裝設計,并得到了廣大消費者的喜愛和認可。但由于產品包裝所涉及的領域眾多,很多商品的包裝設計因侵權問題頻頻出現,使其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時遇到諸多困難。當一個企業生產某件商品后,為了方便人們使用商品,會根據商品特性進行對產品結構和包裝設計進行調整,使其能夠符合人們食用需求而得到銷售。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這些調整雖然很方便,但其實際效果并不理想,很多時候甚至會使本來就不是企業產品生產經營所需要的產品受到損害。
一、商品包裝設計被侵權的主要類型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將自身的產品進行外包裝設計。這些包裝設計往往都是企業對自身產品所進行宣傳營銷和廣告宣傳所采取的一種包裝方式。由于這種包裝形式是在產品使用過程中將商品進行包裝設計而成,因此,這種包裝設計往往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在實際營銷過程中,很多企業在對自己所生產商品使用包裝設計時會采取各種方式進行宣傳和營銷。但是從市場效果來看,這些宣傳和營銷方式雖然取得了很好的宣傳效果和廣告效果,但由于宣傳方式過于大眾化、功利性強等原因時很難起到良好宣傳效果和營銷效果。因此,有很多商品包裝設計在市場上銷售后卻發現其宣傳效果并不理想和市場知名度不高等原因,從而導致其包裝設計在侵權現象中頻頻出現。
二、我國相關法律對包裝物侵權認定的不一致
從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包裝物侵權的認定存在很大的差異。首先,在侵權主體認定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了“經營者”的定義,即經營者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商品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渡虡朔ā芬幎ǎ荷虡耸侵笜擞浤澄镉糜谧R別某物而具有一定意義或特定含義并能供消費者識別或者使用之物。因此包裝設計是否構成商標并不影響其商標與其所使用之物是否相同或近似?!斗床徽敻偁幏ā穭t要求經營者必須在包裝物上聲明使用其注冊商標??梢姛o論是《商標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兩部法律對包裝物侵權存在一定差異。但無論如何變化,如果包裝物本身沒有與其他普通物質產生接觸而具有使用價值時,其仍然具有可專利性;如果包裝物本身沒有與其他普通物質產生接觸而具有使用價值時,也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和商標權之嫌疑。
三、對商品包裝設計侵權認定的建議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商標權人對自己生產的被控侵權商品或者服務,有權要求停止侵權并要求賠償損失。而如果被控侵權商品或服務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被控侵權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指“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一)捏造、散布虛假信息;(二)投放虛假廣告;(三)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等??梢?,盡管《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必須構成侵權行為來應對,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是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條款進行擴充和細化之處。因此,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中需要考慮到包裝設計是否屬于商標中所謂特殊類別而予以區分。但如果僅僅只是作為侵權認定來考慮并適用《商標法》第五條第一款“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條款予以認定的話,則在認定包裝設計是否屬于“特殊類別”時會出現明顯沖突,而且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也難以區分究竟屬于哪種類別。